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16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16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易字第164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丙○○甲○○上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4月7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劉嶽承
法官胡宗淦法官王幸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泰寧中華民國94年4月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