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8年度上易字第47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上易字第47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四七三六號
上訴人即自訴人地球綜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己○○自訴代理人辛○○
庚○○ 劉慧娟 甲○○被告戊○○選任辯護人 潘正芬
蕭守厚 被告乙○○
丙○○選任辯護人 徐頌雅
蔡得揚 被告壬○○選任辯護人徐頌雅
蔡德揚 被告癸○○被告丁○○選任辯護人蕭守厚
潘正芬右上訴人因自訴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十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何菁莪法官吳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鎖瑞嶺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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