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聲字第7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聲字第7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七三六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一覽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經本院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一覽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洪耀宗法官劉登俊
法官吳重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文華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七日~IVX6Q6L10T30G2;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連第│有陸│5下│南││臺│││臺│同│││續二│期月│旬│投│少7│中│上7││中││││施級│徒│至│地│連5│高│8│23│高││22││用毒│刑││檢│偵│分│訴1││分│上│││品││85│署││院│││院││撤回上訴│├──┼──┼────┼──┼───┼─┼───┼────┼─┼───┼────┤│又第│有貳││南││臺│││臺│同│││施一│期年││投││中│││中││││用級│徒│85│地│〞│高│〞│〞│高││35││毒│刑││檢││分│││分│上│││品│││署││院│││院│││├──┼──┼────┼──┼───┼─┼───┼────┼─┼───┼────┤│竊│有壹││南│6│臺│││臺│同││││期年││投│5│中│上2││中│││││徒│9│地│偵4│高│9│4│高││4││盜│刑││檢│4│分│易1││分│上││││││署││院│││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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