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202號原告甲○○
號之23訴訟代理人 賴鎮局 律師被告荷商柯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詹聰哲 律師
趙玉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3月18日上午9時,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3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5日
書記官李宜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