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9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會議決議無效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915號上訴人洞庭水榭畫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確認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零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10日
書記官李宜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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