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0年度鳳勞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 鳳勞 訴字第1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程月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黃月娥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 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訴訟代理人  陳鏡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法官呂佩珊為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並於準備程序中調
查證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1項、第2項但書之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27日
鳳山簡易庭審判長法官楊富強
法官王耀霆
法官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
書記官李忠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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