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 鳳勞 訴字第1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程月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黃月娥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 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訴訟代理人 陳鏡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法官呂佩珊為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並於準備程序中調
查證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1項、第2項但書之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27日
鳳山簡易庭審判長法官楊富強
法官王耀霆
法官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
書記官李忠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