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潮小字第114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光
訴訟代理人 黃子玲
被 告 黃英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間之清償借款糾紛,原告本以被告於消費性
貸款約定書上填載之戶籍地址為屏東縣○○鄉○○村○○○
路○號,而向本院提起訴訟,嗣因被告設籍在高雄市,乃聲
請移轉管轄。茲查,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且原告為法人,
並無合意管轄之適用,而被告之住所地係在高雄市○○區○
○○路316之19號,此有被告戶籍資料1份在卷可稽,揆諸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管轄。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審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潘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
書記官徐錦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