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重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上字第2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四季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世芳 訴訟代理人 曾劍虹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藍偉中 被上訴人即上訴人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道明 上列二人訴訟代理人 史乃文 律師複代理人 邱柏榕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1年6月14日下午4時3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蔡明宛法官魏式璧法官曾錦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
書記官張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