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審易緝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易緝字第18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宏昌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許宏昌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1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