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補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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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補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補字第11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許文龍 代理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趙興偉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佑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
書記官湯郁琪附件:
一、提出聲請人於94年間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與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達成債務協商之協議書暨相關證明文件到院。
二、說明聲請人目前每月薪資收入為何?(包含各項獎金及津貼等各項收入),並提出其在職證明書、任職公司所出具之薪資明細表及薪資存摺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另聲請人自陳其毀諾時每月收入僅23,000元等語,應併予提出相關證據到院。
三、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記載,民國102年1至4月平均每月薪資約有38,000元,然扣除其所述每月之租金5,
000元、伙食費7,750元、車資2,600元、健保費311元、勞保費388元、水電費1,000元、電話費1,000元、網路費
600元、機車貸款5,305元等各項支出後,聲請人每月尚餘14,046元可供清償債務,請提出相關證據具體說明其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情形。
四、依聲請人所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所示,聲請人之戶籍地記載為臺北市○○區○○街○○○巷○○弄○○○○號,請說其明該戶籍地址與現租屋居住地址不同之原因?又上開延壽街地址房屋所有權為何人?其與聲請人為何關係?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又應提出毀諾時年每月支付租金12000元及目前每月繳納租金5千元之繳納證明文件(如係匯款給付應提出匯款單據、存摺等影本,如係現金給付應提出房東所出具之收付證明文件),並說明與聲請人所同住之人為何?每人分擔之房租費用為何?
五、應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六、應提出聲請人全戶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七、提出聲請人94至95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
八、提出聲請人每月支出租金5,000元、伙食費7,750元、車資2,600元、健保費311元、勞保費388元、水電費1,000元、電話費1,000元、網路費600元、機車貸款5,305元等費用之相關繳費單據或證明文件影本。另請說明目前與聲請人所同住之人為何?聲請人與該等同住之人如何分擔前開房租、水電費等共同生活支出?(應詳細說明其計算方式)。
九、說明聲請人於毀諾時有無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十、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目前每月須繳納機車貸款5,305元,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陳報該機車現存價值數額。
十一、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二、提出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任意保險契約目前所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證明文件及依約已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並列計算式說明當年度之所有保費繳納總支出為何(須由保險公司出具證明文件)。
十三、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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