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12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23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淑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5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淑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捌月。
理由邱淑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1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張靜琪法官王國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廖昭容中華民國101年7月10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邱淑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例│││├────────┼──────────┼──────────────┼──────────────┤││有期徒刑6月併科新││││宣告刑│臺幣40000元│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7年8月││││││├────────┼──────────┼──────────────┼──────────────┤│犯罪日期│100.04.14│99.12.02│99.10.10│││││││││││├────────┼──────────┼──────────────┼──────────────┤│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0年度偵│彰化地檢99年度偵字11487│彰化地檢99年度偵字11487││年度案號│字第3838、4152號│號、100年度偵字第209、239、│號、100年度偵字第209、239、││││238、1032、1033、1034號│238、1032、1033、1034號││││││├─┬──────┼──────────┼──────────────┼──────────────┤│最│法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0年度訴字第857│100年度上訴字第│100年度上訴字第││實││號│1725號│1725號││審├──────┼──────────┼──────────────┼──────────────┤││判決日期│100.07.29│100.11.02│100.11.02│├─┼──────┼──────────┼──────────────┼──────────────┤││法院│彰化地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訴字第857│100年度台上字第│100年度台上字第││判││號│451號│451號││決├──────┼──────────┼──────────────┼──────────────┤││判決│100.11.01│101.02.08│101.02.08│││確定日期│(撤回上訴)│││├─┴──────┼──────────┼──────────────┼──────────────┤│是否為得易科│是│否│否││罰金之案件││││├────────┼──────────┼──────────────┴──────────────┤││彰化地檢100年度│彰化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086號│││執字第5654號│(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助字第452號)││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助字第2414│編號2、3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2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邱淑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年6月│有期徒刑4年│有期徒刑9年2月││││││├────────┼───────────┼──────────────┼──────────────┤││││││犯罪日期│100.01.02│100.04.03│100.04.04││││││├────────┼───────────┼──────────────┼──────────────┤│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0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0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0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3600、3964號、4129號│第3600、3964號、4129號│第3600、3964號、4129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100年度上訴字第│100年度上訴字第││實││2366號│2366號│2366號││審├──────┼───────────┼──────────────┼──────────────┤││判決日期│101.05.09│101.05.09│101.05.09│├─┼──────┼───────────┼──────────────┼──────────────┤││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100年度上訴字第│100年度上訴字第││判││2366號│2366號│2366號││決├──────┼───────────┼──────────────┼──────────────┤││判決│101.05.25│101.05.25│101.05.25│││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彰化地檢101年度執字第2744號│││(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助字第1067號)││備註├─────────────────────────────────────────┤││編號4至9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邱淑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年2月│有期徒刑9年2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0.04.07│100.04.13│100.03.18││││││├────────┼───────────┼──────────────┼──────────────┤│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0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0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0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3600、3964號、4129號│第3600、3964號、4129號│第3600、3964號、4129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100年度上訴字第│100年度上訴字第││實││2366號│2366號│2366號││審├──────┼───────────┼──────────────┼──────────────┤││判決日期│101.05.09│101.05.09│101.05.09│├─┼──────┼───────────┼──────────────┼──────────────┤││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100年度上訴字第│100年度上訴字第││判││2366號│2366號│2366號││決├──────┼───────────┼──────────────┼──────────────┤││判決│101.05.25│101.05.25│101.05.25│││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彰化地檢101年度執字第2744號│││(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助字第1067號)││備註├─────────────────────────────────────────┤││編號4至9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