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172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 告 彭志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彭志平間請求確認遺產所有權存在事件。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為新臺幣(下同)1,515,650元(即原告確認標
的之現值,土地部分參原告提出之土地謄本其民國102年1月分之
公告現值32,100元/㎡面積158㎡所有權4分之1=1,267,950
;房屋部分本院依職權向地方稅務局函查其課稅現值為247,700
元,合計1,515,65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
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048元
,扣除原告起訴已繳之2,650元,本件尚應補繳13,398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補繳13,398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