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小字第289號
上 訴 人 王秀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麗卿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壹佰玖拾貳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大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