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建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建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建字第22號抗告人即受罰人 殷智鴻 (原名 殷志宏 )原告 郭姿佑 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 律師複代理人 許嘉樺 律師被告 童冠融 訴訟代理人 陳振榮 律師複代理人 簡偉閔 律師上列抗告人因兩造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17日本院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書記官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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