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嘉交簡附民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51號原告 顏傳修 住○○市○○區○○里○○○00號
李若琦 被告 葉政祐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嘉交簡字第482號(原案號:113年度交易字第25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慧娟
法官王品惠法官林家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書記官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