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27號原告 黃岑殷 被告 黃士豪
黃玉訓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士豪、黃玉訓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29,078元【註: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面積44
8.37平方公尺。民國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為10,900元/平方公尺。原告就上述土地持分為3分之1。因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629,078元(計算式:448.37㎡×10,900元×1/3=1,629,07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1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書記官洪毅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