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06號原告 顏建暉 上列原告與被告 顏志峰 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之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最新嘉義縣○○鄉○○○段○○○段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及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書記官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