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嘉簡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嘉簡附民字第24號原告 翁瑞鴻
翁聖棚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育瑋 律師被告 黃龍吉
張逢修
涂乙勝 王淳淵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嘉簡字第374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翁瑞鴻、翁聖棚對本院113年度嘉簡字第374號,被告黃龍吉、張逢修、涂乙勝以及王淳淵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育汝
法官粘柏富法官鄭富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書記官吳念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