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7年上訴字第26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二六二三號
上訴人即自訴人辛○○
甲○○被告乙○○
丙○○壬○○己○○戊○○丁○○庚○○右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自字第四四號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九月二十八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關於乙○○、丙○○、壬○○、戊○○、己○○、丁○○被訴背信、偽造文書及庚○○、壬○○被訴偽造文書部分撤銷,發回台灣台中地方法院。
其他上訴駁回。
理由
一、駁回部分㈠被告乙○○、丙○○被訴誹謗部分,經本院審理之結果,認第一審判決以被告
乙○○、丙○○此部分被訴之犯罪不能證明,予以諭知無罪,並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理由及證據(如附件)。
二、撤銷發回部分㈠被告乙○○、丙○○、壬○○、戊○○、己○○、丁○○被訴背信、偽造文書及被告庚○○、壬○○被訴偽造文書之自訴意旨如附件「乙」部分所載。
㈡自訴人上訴意旨略以伊等均是當時「南興宮」之信徒,不論南興宮之主任委員
或各監事、監事主席事主席,均是受南興宮信徒所託,管理或監督會務的運作,如有違反信徒所託之背信或偽造文書行為時,信徒等自為直接被害人等情。㈢經查,南興宮管理紀織章程第一條規定:本宮定名為南興宮,本管理委員會係
由南興宮信徒成立為南興宮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宮。第七條:凡年滿六十歲品行端正,虔誠信仰佛(道)教,並對本宮具有具體貢獻事蹟者,經信徒大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成為本宮信徒。前項信徒資格之取得,應先經信徒二人之推薦及管理委員會審查通過。第十二條:本宮以信徒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以管理委員會為執行機構,以監事會為監察機構。第十三條:本宮置管理委員二十一人,組織管理委員會,置監事七人,組織監事會,均由信徒大會就信徒中選任之,任期均為四年,連選得連任,均無給職,另置後補委員五人,候補監事二人。第十四條:本宮管理委員互選七人為常務管理委員,應就常務委員中選舉一人為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對綜理業務,對外代表本宮。第十八條:本宮置執行秘書一人、總幹事一人,由主任委員提請委員會議任免之:::。第二十一條:管理委員會之職權如左:執行信徒大會決議事項。第二十二條:監事會之職權如左:監察管理委員會執行信徒大會決議事項。第二十三條:本宮信徒大會定期會每年召開一次,於十二月底前召開,但經信徒十分之一提出書而要求時得召開臨時大會:::。(見原審卷㈡第一二四至一二七頁)依據上開南興宮管理組織章程之規定,則南興宮之管理委員、理監事等於職行南興宮事務時,若有違背信徒委託或偽造文書情形,南興宮之信徒,尚不得謂非犯罪之直接被害人,而不得提起自訴。自訴人執此指摘原審關於此部分之判決不當,為有理由,爰將原審此部分之判決撤銷,發回原審法院,另為適法之處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沈佛家
法官張祺祥法官胡國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誹謗部分不得上訴。
其他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敍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吳麗慧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日
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