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度簡字第5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簡字第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五二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九七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未經主管機關同意,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叁年。扣案之海豚肉壹佰肆拾肆台斤(捌拾柒公斤)及電子磅秤壹台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茲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十二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官楊力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日
書記官李文政附錄: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同意,買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展示保育類野生動物或瀕臨絕種及珍貴稀有野生動物產製品者。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
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二條第二、三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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