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116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一一六三號
聲請人聯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七年度催字第六九二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四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鴻達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四日
法院書記官林秀娥~F0~T48┌──────────────────────────────────────────────────────┐│附表:八十七年度催字第六九二四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佳家通信行 黃麗如 │世華聯合商業銀行古│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五日│柒萬壹仟玖佰柒拾│MN0二七五一五│││││亭分行││柒元│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