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港簡字第217號
被 告 簡曉韻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速偵字第197號),本院北港簡易庭判決如下:
主文
簡曉韻犯侮辱公務員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法條,除犯罪事實一、第1行「21時
15分許」後補充「,○○○鄉○○路右轉臺17縣往北行駛」
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本院審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惟被告出言侮辱
執行職務中之員警,顯然漠視國家公權力之權威,危害社會
安全秩序。另參被告僅國中畢業,智識程度不高,現無業,
家庭經濟狀況不佳,因一時情緒失控而犯下本案,情節尚非
嚴重,及其他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14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
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侯廷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邱明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侮辱公務員公署罪)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
公然侮辱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