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裁定 100年度北秩字第384號
被移送人 林慧如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
0年9月30日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00339465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慧洳 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貳仟元。
扣案之新臺幣叁仟貳佰元及保險套貳枚,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0年9月27日下午2時20分許。
㈡地點︰臺北市○○區○○○路○段○○巷○弄○○號2樓之2。
㈢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利得與男子姦,代價新臺幣(下
同)3,200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上揭時、地為警當場查獲。
㈡證人即嫖客方博民警詢時證詞。
㈢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陳述
㈣扣案3,200元及保險套2枚。
三、扣案3,200元及保險套2枚為被移送人所有,且為因違反社會
秩序維護法所得及因之所用之物,爰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第22
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羅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書記官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