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00年度東簡救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東簡救字第16號
聲 請 人  董福順
相 對 人  林吳春田
       林金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
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
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
段所明定。
二、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即本院簡易庭
100年度東簡字第217號,下稱系爭訴訟事件),因無資力支
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基金
會)臺東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經其提出法扶基金
會專用委任狀、民事起訴狀影本、法扶基金會臺東分會法律
扶助申請書影本以為釋明,並參照本院依職權調閱聲請人申
請法律扶助時法扶基金會臺東分會相關審查資料及聲請人財
產資料之結果所示,聲請人為符合法扶基金會受法律扶助者
無資力認定標準第3條第1項第2款為法律扶助法所稱無資力
者,又其名下雖有坐落臺東縣○○鄉○○村○○路○○號房屋
乙筆,財產總額為新臺幣6,400元,其名下財產價值顯屬非
高,且其最近2年並無所得,此有法扶基金會臺東分會民國
100年10月21日法扶 東榮 字第100028號函暨隨函檢附之審查
表、資力審查詢問表、聲請人全戶戶籍謄本及臺東縣稅務局
9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件影本影本及本院依
職權調閱聲請人財產所得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
表附卷可稽,是聲請人無資力支付系爭訴訟事件之訴訟費用
堪予認定。另依聲請人起訴之內容,其尚非顯無勝訴之望。
從而,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揆諸上揭法律規定,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6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楊憶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6日
書記官林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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