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附民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誣告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七一號
原告乙○○被告五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兼右法定代理人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三五九三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蔡長溪
法官楊貴志法官溫耀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明琴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