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交簡字第79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簡易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交簡字第七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六一0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 伍拾玖 日,如易科罰金
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甲○○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甲○○甫於八十八年間因交通過失致死案件,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於
八十九年五月十二日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緩刑三年確定,此有本院被告全國前案
紀錄表及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足參,詎於緩刑期間
,仍不知警惕,復飲酒後駕駛高度危險性之自小客車違規超車行駛高速公路,經
警查獲時呼氣酒精濃度測試高達每公升零點六三毫克,遠超過安全標準之每公升
0.五五毫克,無視於公眾生命財產安全之情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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