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0年度沙簡字第41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沙簡字第四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
年度偵字第二○一六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乙○○○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
場業之規定,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甲○○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
日。
扣案之電子遊戲機伍臺、新臺幣伍佰貳拾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
條第二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
、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
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江奇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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