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0年度岡補字第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岡補字第四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丙○○
        甲○○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二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二人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參仟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仟玖佰伍拾
     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五份(每份新台幣三十四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法 官 張世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 蔡善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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