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岡補字第四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丙○○
甲○○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二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二人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參仟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仟玖佰伍拾
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五份(每份新台幣三十四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法 官 張世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 蔡善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