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八十九年度北簡字第一四三四九號
原 告 甲○○○○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李澤深
訴訟代理人 方俊夫
被 告 興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春木
右當事人間八十九年度北簡字第一四三四九號給付電費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
二日下午四時○分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電費新台幣貳拾萬貳仟叁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訴訟標的:給付票款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牛慶國
法 官 陳文正
右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
)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二 日
書 記 官牛慶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