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岡補字第六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住高雄
一、原告因給付會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捌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肆仟捌佰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仟柒
佰伍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三十四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乙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法 官 張世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