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0號原告 林信吉 被告 林碧娥
林進財 蕭養樹 宜蘭縣政府礁溪鄉公所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張永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拆除其於原告所共有坐落宜蘭縣○○鄉○○段○○○○○○○○○○○○○○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上之地上物及AC道路拆除騰空填平,並返還土地給原告及其他共有人,是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請求拆除之地上物占用系爭土地之價值計算。而依原告陳報遭被告地上物占用系爭土地之面積為如附表所示,以系爭土地公告現值計算,其價值為新臺幣(下同)6,787,650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2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書記官林憶蓉附表:
㈠、宜蘭縣○○鄉○○段○○○○號土地公告現值55,500元/㎡×1㎡(請求返還土地面積)=55,500元
㈡、同段908地號土地公告現值55,500元/㎡X57㎡(請求返還土地面積)=3,163,500元
㈢、同段909-1地號土地公告現值55,500元/㎡×64.3㎡(請求返還土地面積即6.4㎡+6.4㎡+3㎡+48.5㎡)=3,568,650元
㈣、合計6,787,6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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