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9年度台抗字第16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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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9年台抗字第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撤銷停止戒治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台抗字第一六六號
抗告人甲○○右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五日撤銷停止戒治之裁定(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一一八○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本件抗告人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原審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於民國八十八年七月十九日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而抗告人於保護管束期間,經定期採尿檢驗,呈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受保護管束人尿液檢體檢驗監管紀錄表、財團法人生物技術開發中心濫用藥物檢驗認證實驗室尿液檢測報告在卷可稽,原審因認其違反保護管束應遵守事項情節重大,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撤銷其停止戒治,經核並無不合。抗告意旨,稱其停止戒治後迄今均未接觸過安非他命,不知是否因車禍及重感冒自行購買成藥服用致尿液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云云,難認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三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洪文章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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