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3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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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訴字第三四號
原告 李邱玉霜 即興龍碾米廠被告 李權太
(即 李文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柒拾叁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除假執行擔保金額外,餘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
(一)被告李權太原名李文,自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一日起至八十七年十一月二日三日止,陸續向原告購買新台幣(下同)二百二十萬元之白米,並簽發被告及訴外人 吳江東 為發票人之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及本票付款,惟屆期均不獲兌現,迄今仍拒不付款。
(二)爰依買賣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價金二百二十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
三、證據:提出李權太戶籍謄本一份、送貨單一0六張及附表所示票據。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李權太原名李文,自八十六年一月一日起至八十七年十一月二日三日止,陸續向原告購買二百二十萬元之白米,並簽發被告及訴外人吳江東為發票人之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及本票付款,惟屆期均不獲兌現,迄今仍拒不付款等情,業據原告 陳明 在卷,並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李權太戶籍謄本一份、送貨單一0六張及附表所示票據為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就證據調查所得,可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二百二十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九十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依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三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蘇清水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王志銘~F0~T40┌───────────────────────────────────────────────────┐│附表:九十年度訴字第三四號│├─┬────┬────┬─────────┬─────┬─────┬────────┬────────┬──┤│編│發票人│票據類別│付款人│發票日│到期日│票面金額│票據號碼│備考││號││││(民國)│(民國)│(新台幣)│││├─┼────┼────┼─────────┼─────┼─────┼────────┼────────┼──┤│一│李文│支票│台灣中小企業銀行│86.04.22││四十萬元│0000000││││││││││││├─┼────┼────┼─────────┼─────┼─────┼────────┼────────┼──┤│二│李文│支票│台灣中小企業銀行│86.05.13││三十萬元│0000000││││││││││││├─┼────┼────┼─────────┼─────┼─────┼────────┼────────┼──┤│三│李文│本票││86.04.20│86.06.20│三十萬元│218907││││││││││││├─┼────┼────┼─────────┼─────┼─────┼────────┼────────┼──┤│四│李文│本票││86.04.20│86.06.20│一十三萬元│218905││││││││││││├─┼────┼────┼─────────┼─────┼─────┼────────┼────────┼──┤│五│李權太│本票││87.11.15│88.02.15│二十萬元│110099││││││││││││├─┼────┼────┼─────────┼─────┼─────┼────────┼────────┼──┤│六│李權太│本票││87.11.17│88.02.17│二十萬元│110100││││││││││││├─┼────┼────┼─────────┼─────┼─────┼────────┼────────┼──┤│七│吳江東│支票│台南縣新市鄉農會│87.11.22││二十萬元│162772││││││││││││├─┼────┼────┼─────────┼─────┼─────┼────────┼────────┼──┤│八│吳江東│支票│台南縣新市鄉農會│87.12.25││一十二萬元│090978││││││││││││├─┼────┼────┼─────────┼─────┼─────┼────────┼────────┼──┤│九│吳江東│支票│台南縣新市鄉農會│87.11.26││二十萬元│0000000││││││││││││├─┼────┼────┼─────────┼─────┼─────┼────────┼────────┼──┤│十│吳江東│支票│台南縣新市鄉農會│88.01.16││一十五萬元│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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