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2年度店補字第65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補字第650號
原   告 旺國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熙
原   告  廖建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成富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8,83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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