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簡字第159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1594號
原   告  許天生
被   告 聯合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同
被   告  王秉森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二日下午四時
整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雅萍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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