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2811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被 告 李美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
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係因財產權發生爭執,其標的金額在新臺幣100,000元以
下,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規定,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原告起訴狀雖記載被告住所地在臺北市萬華區,然查,被告住
所地在新北市中和區,此有本院依職權調閱被告之戶籍謄本在
卷可稽,依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
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5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君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54日
書記官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