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2695號
原 告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小野寺博史
訴訟代理人 黃家宗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詮福珠寶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詮福珠寶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398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