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6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6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635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南投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常照倫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之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95年8月21日執行羈押在案,並於95年11月13日裁定自95年11月21日起延長其羈押期間2月。茲被告甲○○之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1月21日起,予以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1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益茂
法官洪挺梧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1月1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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