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4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40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恐嚇取財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七五六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幫助恐嚇取財罪所處之刑,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二日犯刑法第三十條、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幫助恐嚇取財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中簡字第八九九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五四一三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壹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刑法第三十條、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幫助恐嚇取財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9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黃裕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嘉仁中華民國96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