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3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33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74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期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竊盜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9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柯雅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96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