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貪污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43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蔡順居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朱元宏 律師
張志隆 律師上列被告因貪污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月10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光進
法官劉邦遠法官廖慧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1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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