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聲再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再字第76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尤薇雅 上列聲請人因誣告案件,對於本院99年度上更㈠字第241號,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確定判決(起訴案號: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偵字第147號、原審案號:台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10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尤薇雅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1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曾永宗
法官陳松檀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6月18日
書記官陳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