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上更(一)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上更(一)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更(一)字第24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耕名 選任辯護人 柳聰賢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古榮華 指定辯護人義務辯護人 鍾義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陳國輝 選任辯護人 楊申田 律師
吳淑靜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7月15日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
102年7月1日15時35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1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張盛喜法官李代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18日
書記官梁美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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