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司調字第395號
聲 請 人 謝榮銓
上列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富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申請合建
土地事宜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富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可
以聊解聲請人坐落桃園市○○區○○○段684、1262、1263
、1263-1、1265-10、1266地號等土地合建事宜等語。經本
院於民國108年3月25日以北院隆民忠108年北司調字第39
5號函將聲請調解狀繕本轉知相對人,請相對人於文到7日
內具狀表示有無調解意願,如逾期未表示,即認無調解意願
,上開函文已於同年月27日合法送達相對人,有送達證書在
卷可憑。惟相對人逾期迄未具狀表示,有收文資料查詢證明
、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可稽,足認相對人無調解意願。職是,
本件調解顯無成立之望,依首揭規定,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聲
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