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440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440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惠鐘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吳惠雅
上列上訴人對被上訴人請求返還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8年3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先
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陸萬伍仟柒佰伍拾
壹元,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貳拾捌萬貳仟捌佰柒拾陸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本件訴訟標的應以其中價額
最高者即先位聲明之金額定之,故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玖仟貳佰伍
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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