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家訴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履行離婚協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訴字第133號原告 莊永村 代理人 吳永發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鳴鳳 間履行離婚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98萬元(計算式詳附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萬9,802元,尚未繳納。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
書記官孫捷音附表:
原告主張訴之聲明第一項:518萬元。
原告主張訴之聲明第二項:4萬元×12×10=480萬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參照)。
以上合計518萬元+480萬元=998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