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43號原告 陳敏慧 訴訟代理人 李鳳翱 律師訴訟代理人 江信志 律師被告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志隆 訴訟代理人 黃捷琳 律師上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8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11日
書記官丁文宏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43號原告 陳敏慧 訴訟代理人 李鳳翱 律師訴訟代理人 江信志 律師被告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志隆 訴訟代理人 黃捷琳 律師上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8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11日
書記官丁文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