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4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4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482號上訴人即被告許分草
王美玥 被上訴人即原告 劉國松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4年度訴字第348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智慧財產法院核定後應繳納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23,434元(智財卷㈠第205頁),原審判決上訴人敗訴比例為87%,另第二審裁判費應加徵50%,故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0,581元(計算式:23434×87%×1.5=30581),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11日
書記官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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