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繼字第14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繼字第1482號聲請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法定代理人 許立民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王震美 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王震美繼承開始時之住所地為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8樓之2,有卷附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表可稽,依上開規定,專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