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7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7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72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麗萍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4年度偵字第24171、2526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5年度聲沒字第1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香港商凝結集團有限公司美商永勝公司及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圖樣商標之帽子共參頂沒收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麗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因罪嫌不足,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5年2月26日以104年度偵字第24171、2526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處分書在卷可稽。惟該案中扣案之仿冒香港商凝結集團有限公司、美商永勝公司及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圖樣商標之帽子共3頂,係侵害商標權之物,亦經商標權人鑑定明確,爰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未經裁判沒收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偵字第24171、2526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而被告經警查獲扣案之仿冒帽子3頂為仿冒之物乙情,此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網頁、鑑定報告書、扣案物品之採證照片在卷可稽(見104年度偵字第25267號卷第21至22頁、第35頁、第61頁、偵字第24171號卷第17至18頁、第20頁、第22頁、第70至75頁、第80至82頁),是上開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屬專科沒收之物。從而,本件聲請經核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邱筱涵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雅玲中華民國105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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